沙盒是可以讓小孩盡情玩沙並發揮想像力的地方,金融監理沙盒即是在一個風險規模可控的環境下,針對金融相關業務、或遊走在法規模糊地帶的新創業者,在主管機關監理之下的一個實驗場所,讓業者盡情測試創新的產品、服務乃至於商業模式,並暫時享有法規的豁免與指導,並與監管者高度互動、密切協作,共同解決在測試過程中所發現或產生的監理與法制面議題。透過金融監理沙盒機制建立,以扶植新創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產業。目前台灣是由富邦、台新與工研院領先進行中。
沙盒或稱沙箱(Sandbox),原意是指在開發軟體過程中,所建立的一個與外界環境隔絕的測試環境,工程師會在沙盒內放置軟體測試其功能。英國金融業務監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將這個概念應用在金融科技(Fintech)的創新上,新創公司只要在沙盒內,就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不需要受到國家法律的規範,可以逕行測試自己的創新服務、商業模式,這個模式就被稱為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
監理沙盒的出現是政府為了因應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而制定出來的機制,因為很多金融科技公司屬於破壞式創新的公司,這些公司試圖打破業界原有的制度、嘗試建立起新的遊戲規則,而這樣的嘗試通常伴隨著法規上的罰則和限制,或是根本無法可管。
因此,英國政府打造了一個安全空間讓新創公司可以在裡面進行實驗,讓新創公司可以在裡面盡情的嘗試新服務、功能,除此之外政府也可以在監管沙盒內與公司一同研擬在創新過程中可能需要面對的法律、商業問題。除了英國擁有相關監管沙盒制度外,新加坡、澳洲等國家也紛紛建立了自己的監管沙盒制度。想進入監管沙盒內的公司只需要向政府投遞申請書批准後即可進入沙盒,對新創公司來說進入監管沙盒內除了有法律的豁免好處外,監管沙盒也是一個能夠了解自己的服務對群眾來說是否適用的方法。
監理沙盒最早由英國提出,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於 2015年11月提出「創新試驗場」(Regulatory Sandbox)之倡議文件,提供企業發展創新金融服務及產品之「安全試驗場所」;2016年6月,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MAS)提出「創新試驗場」(Regulatory
Sandbox)之指導文件,沙盒機制有助於鼓勵更多的金融科技。
英國與新加坡的監理沙盒比較:
英國
監理單位: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
環境安排:企業得暫時豁免相關法規之適用,降低法令遵循風險,以加速新創產品上市時程。FCA與獲准測試企業密切合作,並給予個別指導
申請試驗條件:須符合「金融服務範疇」、「真正創新性」、「消費者利益」、「必要性」及「已達試驗階段」等五項標準之新創企業
測試準則:測試期間3~6個月,需做客戶人數、客戶選擇、客戶保護、資訊接露、資料、測試等計畫
新加坡
監理單位: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環境安排:在一個明確定義的場所、期間、MAS提供法規支援的情境下,進行實驗。只要任何在沙盒中註冊的Fintech公司,允許在事先報備的情況下,從事和目前法律法規有所衝突的業務。並且即使以後被官方終止相關業務,也不會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試驗條件:需事先註冊,並佐證創立程度。若採用舊技術、尚未測試、可另外試驗
測試準則:創新程度、效益、推廣性、進度回報、範圍與保障、評估風險、後續措施
台灣為了衝刺 Financial Technology 發展,已經於 2017.12.29 完成修法,三讀了俗稱監理沙盒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讓台灣成為繼英國、新加坡、澳洲和香港後,第五個擁有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也是首個將監理沙盒機制入法的國家。 其中,備受爭議的外部審查委員比例,從原本的「不得少於1/2」,調降為「高於1/3,不多於1/2」。至於實驗期間,若涉及修法,最長可達三年。
金融監理沙盒概念讓創新金融服務可排除法令限制,在可控管的環境下先實驗,一方面鼓勵金融科技創新,同時也能避免金融科技造成風險或危害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監理機關知道如何調整法規,被視為政府推動金融科技創新的一大利器。不過,監理沙盒審查在台灣一波三折,因為認為該法案可能成為洗錢漏洞而新增洗錢和資安防制、消費者保護條文內容,並針對有爭議的申請案件審查委員比例進行審查。外部專家學者比例「高於1/3,不多於1/2」至於降低外部委員比例的原因,不只能避免特定領域專家學者不足的遴選彈性問題,責任政治的權責也更明確,此外,也能避免申請者商業機密外流,因此降低外部審查委員的比例,是更好的作法。舉例來說,考量到申請案件商業、資安、個資等機密性,發起監理沙盒制度的英國,其審查即完全由英國金融管理單位FCA政府官員審理、沒有外部專家。
若涉修法,實驗期最長三年、最快2018上半年上路。相較其他國家,實驗期最長三年也是台灣金融監理沙盒的一大特色。其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首次核准以一年為限,並可在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當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延長不以一次為限;換言之,若涉及修法,實驗期最長三年,超越英國、新加坡、澳洲6至12個月的實驗期,也讓台灣擁有目前全球最長的實驗期間。
台版金融監理沙盒
法案名稱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主管機關 : 金管會
適用對象 : 金融與非金融業者皆可提申請
實驗期間 : 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可申請延長1次、最長6個月;若涉及修法,最長可延長至3年
審查規定: 外部專家學者比例高於1/3,不多於1/2
預計申請時間:最快
2018年上半年上路領先單位: 富邦、台新與工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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